imgboxbg

新闻资讯

NEWS INFORMATION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
国内外关注
05-29

第一观察 | 总书记为“科技自立自强”加上了一个重要定语

28日,在一场事关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大计的盛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次为“科技自立自强”加上了一个重要定语——“高水平”。
03-30

固废处理基本知识

固废家族庞大,成员众多,每种废物的概念、特性、鉴别等常识非常容易混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梳理一下吧。 固体废弃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根据污染特性,固体废物可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的主要来源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又分为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第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第二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按照《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污染物的浓度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2-6、9-12.5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的范围 1、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废物类:化工反应废物类,医疗医药废物类,有色金属废物类,石棉废物类,废活性炭类,表面处理废物类。 废液类:化工废液类,废酸液类,废碱液类,重金属废液类,废油、废焦油。 废产品原料类:废化工产品,废医药产品,废农药产品,废电池产品,废包装产品。 污泥类:金属污泥类,化工污泥类,农药污泥类,表面处理污泥类。 粉尘类:有色金属粉尘类,化工粉尘类,石棉粉尘类,焚烧飞灰。 2、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经省级环保部门组织认定的 3、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废弃后属于危险废物。 4、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 5、生活垃圾中的废药品及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包装物,废胶片、废相纸,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镍镉电池、氧化汞电池,电子类危险废物等除收集过程外,集中收集后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6、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经环保部门组织认定的固体和液体废物。 危险特性鉴别标准 1、腐蚀性鉴别:当pH值大于或等于12.5,或者小于或等于2.0时,则该废物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 2、急性毒性初筛:固体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200mg/kg,液体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500mg/kg;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1000mg/kg;蒸汽、烟雾或粉尘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小于等于10mg/L。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 3、浸出毒性鉴别:固态废物遇水浸沥,浸出液中任何一种危害成分含量超过规定的浓度限值,则可判定该固体废物具有浸出毒性特征。 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剧毒物质名录中的任何一种物质的总含量≥0.1%的;有毒物质名录中的任何一种物质总含量≥3%的;致癌物质名录中任何一种物质总含量≥0.1%的;致突变性物质名录中的任何一种的总含量≥0.1%的;生殖毒性物质名录中的任何一种物质总含量≥0.5%的;含有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的含量≥15μgTEQ/kg。 5、易燃性鉴别:闪点温度低于60℃的液体;摩擦或自发性燃烧而起火,点燃能剧烈而持续地燃烧并产生危害的固态废物;可点燃的气体。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的固体废物,属于易燃性危险废物。 6、反应性鉴别:具有爆炸性质;与水或酸接触产生易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废气氧化剂或有机过氧化物。符合以上任何一个条件的固体废物,属于反应性危险废物。 江西盖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独立自主技术:重金属污染土壤化学固定与生态修复技术,开发了分别适用于铅、镉、砷等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的钝化剂。并在重金属稳定钝化的基础上,搭配种植多种高抗重金属的植物,实现废渣及污染土壤的生态恢复。  
03-22

政策解读:《长江保护法》八大亮点

  3月1日起,《长江保护法》正式施行。作为中国首部流域专门法律,《长江保护法》打破了之前长江“九龙治水”的局面,同时对于长江生物保护、污水治理、防洪救灾、生态修复等提出了新的要求。 ◆8个关键词,解读保护法实施后即将带来的变化 流 域 法 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施行    《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专门法律。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解释,《长江保护法》与《水污染防治法》《水法》《航道法》等相关法律相比,既有不同的侧重领域,又存在较密切的衔接关系。《长江保护法》的施行,不影响相关法律在长江流域的适用,《长江保护法》重在解决相关法律没有涉及或者规定较为原则,但影响长江流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重点领域、关键问题。 保护法提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这意味着,保护法中,除了长江干流流经的11个省市外,还涉及甘肃省、陕西省等支流或湖泊所在县。浙江财经大学副教授裘丽认为,长江已经“病得不轻”,如果不从广度去解决现有的问题,既不能解决支流或湖泊的问题,也保不住干流。   水 生 生 物 减少对重要水生物的干扰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农业农村部长江办主任马毅表示,按照保护法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体系,制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加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要求,落实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计划,健全长效保护管理机制,加快出台《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控 制 采 砂 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     《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中国绿发会秘书长周晋峰认为,采砂首先是对水生态的严重破坏,对长江生物多样性特别是底栖生物带来了很大影响,其次采砂改变了自然的水文特征,在河道过量采砂,使得水流冲刷加剧,甚至引起堤岸坍塌,影响行洪安全等。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陈东明表示,水利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和沿江地方政府,抓紧制定出台《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严格实施许可制度,同时,继续开展打击非法采砂的联合执法行动。   禁  渔 一系列措施破解长江“无鱼”之困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马毅认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导致白鱀豚、白鲟、鲥鱼功能性灭绝,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极度濒危,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破解长江“无鱼”之困,长江保护法从流域的整体性、系统性出发,提出了建立流域协调机制、严格规划管控、规范资源利用、防治水污染、推进水生态修复、鼓励绿色发展等一系列举措。   防  洪 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陈东明表示,下一步,水利部将加强长江防洪体系建设,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干支流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加强河势控制和河道综合治理,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同时,加强以水文站网为基础的综合监测站网建设,优化站网布局,加强河道泥沙观测和水情雨情监测预报预警,优化以三峡水库为核心的干支流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方式。   污 染 防 治 明确长江流域控制总磷排放    《长江保护法》提出,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别涛解释,《长江保护法》明确长江流域控制总磷的排放,磷矿、磷肥、磷化工和相关尾矿都是长江流域比较突出的问题。同时,对于长江流域最近几年比较突出的跨行政区危废非法转移和倾倒的问题,提出了限制性的规定和相关的处罚。对影响地下水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风险隐患要进行调查评估,严格管控危化品在长江流域的运输,提出要求地方制定更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标准。    《长江保护法》提出,对于涉磷等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要在现有的《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实施更严厉的处罚。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处罚之上提高了处罚额度,也提出了新的处罚形式,包括禁止建设化工项目、化工园区,新改扩建尾矿库。违法侵占建设的行为,由环保、资源等主管部门实施处罚,最高可处500万元的罚款,并可以报请政府依法关闭。   提 升 水 质 干流首次全面达到II类水质但问题仍存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别涛表示,长江流域首次全面消除劣V类水质,干流首次全面达到了Ⅱ类水质。但是我们也清醒认识到,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比如,城市和工业污染的治理任务依然繁重。部分地方的环境基础设施欠账较多,黑臭水体的整治、工业污染的治理等污染减排成效还不确定,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巩固。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亟待突破。   生 态 修 复 把资金用在该修复的地方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解释,《长江保护法》设专章对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制度做出明确规定,确立了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的治理原则。            自然资源部在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将开展长江流域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研究,包括长江流域自然环境本底及变化调查,长江上下游水平衡研究等。同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好长江流域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因为生态修复是一个非常花钱的事,通过规划,要把国家的资金用在该用的地方。”魏莉华说。   来源:长江航运
03-18

政策速递│江西四部门联合发文!涉及科技创新、科研经费、科研人员…

近日,江西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措施》,着力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为科研经费“松绑”,为科研人员“减负”,助力全省科技创新。主要举措体现在建立健全“四个三”机制上。
03-15

“十四五”规划绘就的中国创新发展画卷

       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正式发布。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决定批准这个规划纲要。
上一页
1
2

江西盖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赣ICP备2020013602号-1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南昌  刘斌18579065626